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09-23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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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二) 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七章  决  算 
二十六条&n


bsp; 计财处在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十七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章  附  则 
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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