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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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市环境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为重点,紧紧围绕“美丽”建设和“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做好环境应急工作,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全力保障最新或2022(历届)年G20杭州峰会等重大活动环境质量。

一、全力保障G20杭州峰会环境质量

全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G20杭州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快重点整治项目推进。各地要按照《G20杭州峰会市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要求,会前整治阶段(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22日前)要抓紧实施大气污染整治,做好峰会保障各项准备工作;会期保障阶段(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23日-9月7日),要按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管控要求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对各管控企业进行专人监管,重点排污企业和燃煤电厂在峰会期间要实行全程驻厂,监管集中全力做好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安保等方面工作,加强峰会期间应急值守和重点企业监管,加强环境风险隐患和信访矛盾纠纷排查,确保环境安全和不发生重大环境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1、转变执法理念,落实随机抽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和省环保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有关要求,并结合市“一证式”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不断细化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积极做好信息公开和部门联动,加大宣传,加强培训,确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2、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行动。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组织开展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蓝天行动”,开展重点大气监管单位、电镀行业、医化行业等污染源的监察力度,提升监管质效,保障环境质量,同时,通过强化执法来提升新《环保法》、新《大气法》的宣传效果;二是重点区域专项执法,将继续借助“五水共治”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是重点行业执法,强化考核指挥棒工作,细化区域差别化考核,将继续加强对电镀、医化、印染、表面处理、固废拆解、金属熔炼、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开展执法行动。四是加强环保公安联动。以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四部门联席会议为平台,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中遇到的问题为突破点,定期会商解决,进一步顺畅多部门联动执法,增强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3、加强机制建设,规范环境执法。一是移动执法,完善移动执法基础数据库,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做好移动执法系统的普及使用,确保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落实责任、规范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二是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将严格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和环境信访专项稽查联合督查的工作通知》有关要求及工作部署,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专项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三是环境监察稽查,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厅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市环境执法稽查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对30%的县(市、区)及集聚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4、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按照国办《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精神,在5月底前,出台网格化执法监管具体工作细则,完善网格化执法监管运行机制,制定环境保护督察方案,推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环保网格化管理队伍,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10月底前,逐级落实网格责任,督导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完成环保执法网格划分,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临海、玉环两地作为全市的试点区域,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以下网格的划分和落实工作,为全市做好引领示范作用。

5、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信息公开效能。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要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通过网络、微信、专家解读等方式,在当地媒体深入宣传相关违法案例,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建设完善市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配合有关部门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等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三、加强环境信访调处

1、进一步强化信访稽查。强化全市环境信访稽查和后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日常信访调处行为和信访答复内容,完善信访工作台帐。加大重点环境信访问题后督查力度,采取环境监察与纪检监察共同督查督办等方式,重点稽查领导接访、下访案件,环保部、省厅交办件、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重复信访、信访积案,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抓好企业污染整改,确保投诉对象违法行为改正到位,污染防治到位,集中化解了一批群众反响强烈的信访问题。

2、进一步深化联动调处。在日常信访调处中积极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深入推进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加强增强环保执法刚性,全面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环境信访源头;积极构建法院监督协调、环保部门具体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加强环保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健全与“三改一拆”办、“五水共治”办、城市执法、工商、土地、经信、电力、供水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实行抄告制度,联合强制措施,对群众反响强烈的信访对象,开展“全科式”执法,彻底解决信访问题;加大与新闻媒体的联动,,以新环保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既出重拳,又出组合拳,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违法案件曝光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进一步建设“阳光信访”。加强信访信息公开,让环境信访的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凡是经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都要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调查核实的环境信访事项及其处理结果。各地要强化工作规范性,防止调查不实、工作不规范、处理不当带来被动后果。同时,着力配合推进环保12369热线和市长12345热线的合并工作。

4、推进法定途径处理信访。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引导到环保法定业务办理途径,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

5、落实G20期间信访防范和处置。组织排查各类容易企业集体访,群体访,越级上访的信访案事件,协调化解突出信访问题,防范发生越级访和集体访,全面落实G20期间的信访工作和各项措施,严防出现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1、加强重大活动环境安全保障工作。一是落实G20峰会环境安全保障方案,制定完善企业会议期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会议期间区域环境安全;二是开展应急演练,制定最新或2022(历届)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提升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协作、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开展后督查,对县市区环保部门及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规范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强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完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制,建立动态的环境管理与监督员登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员工环保、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全面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两次全市范围的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稽查,全面排查风险源企业的环境隐患,落实整改期限,切实处置好各类环境隐患;三是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工作指南。对风险源企业的隐患点位、规范要求、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及县市区对隐患上报的时间节点等做进一步明确。四是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开展后督察,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加强应急管理数据库建设。一是完善应急专家库建设,对市应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更新调整;二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对企业应急预案已超过3年的将列入修编计划名单;三是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继续完善市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工作。

五、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

1、继续抓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继续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于已经排查出的尚未完成清理整改的建设项目,将落实点对点跟踪制度,采取包干方式,督促各地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整改。

2、强化建设项目服务与日常监管。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以定期召开对接会,加强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培训和反面教材警示教育,积极引导业主合法生产。同时,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建立建设项目季报抽查制度,充分调动属地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单位参与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定期抽查、通报,督促相关项目业主及属地环保部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执行“三同时”制度。

3、继续开展“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结合《新大气法》实施,定期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专项行动,对于“三同时”检查中发现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或媒体曝光,严防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监理单位考核制度。研究出台环境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明确环境监理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技术规范,完善专家评审、抽查、汇审等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质量低下,责令及时整改,切实提高环境监理报告质量,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理工作水平。

5、优化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流程。结合省厅“零地技改”环评备案制改革以及市政府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优化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实行“豁免一批”、“备案一批”、“认可一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建立健全重污染行业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验收监测方案和监理报告的质量把关,切实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1、夯实环境监察基础。以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为契机,完善基层环保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以移动执法系统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政处罚平台、在线监控系统等软件平台,建立环境监管网格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一源一档”信息,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监测行为,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有效打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气体区域在线监控系统,配备VOCS快速检测仪器等执法设备,做好石化、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收费试点工作。

2、提升监察工作水平。将环境执法业务培训活动与专项行动交叉执法检查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专项行动的实战作用,定期组织典型案例研讨、集中军事化培训等业务交流会议,着力提升全市环境监察人员业务水平。

3、强化责任考核。要根据省、市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差别化的考核体系。要强化考核的导向作用,对G20杭州峰会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执法、大气污染监管联防联控等核心工作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加强廉政建设。在执法监管中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严防失职渎职,确保队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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