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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退休退休年龄及退休工资新规定
昨天,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退休年龄,取消了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的规定。
以前,有不少企业招用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也使用了双重标准,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
条款修改删除了农村居民户口的限制:“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这意味着,今后,什么时候才能退休,和户籍没关系,只看工作岗位。
扩展阅读
超退休年龄工伤有望获得保障
《通知》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因为用工形式比较特殊,常使用一些已过退休年龄的民工。现在江苏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往返单位和居住地视为“上下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这个上下班途中到底怎么算?上班之前,送孩子上学了;下班后没回家,而是中途去买菜了,这个该怎么算?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类似的问题曾经引起过广泛的讨论。这次修订,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