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先重新定义高收入人群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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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近日发文明确,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另据媒体报道,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这类人群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多年来,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被舆论所诟病。这次,《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减税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值得期待。同时,该意见还提出对高收入者适当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则有利于个税公平。

  目前,个税并没有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应有的作用。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后,虽说工薪阶层少纳税几十元,但高收入群体却少纳税几百元甚至更多。因此,个税改革必须加快脚步,理应把高收入人群列为重点调节对象。但是,重点调节高收入人群从何处入手,还不得而知。

  在笔者看来,首先应该重新定义“高收入”概念和分界线。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定义为高收入群体,是10年前的规定。在当时,这种界定是合理的。但10年过去了,居民人均收入已经大幅增长,不少工薪阶层年收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年所得12万元”这一标准。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今后仍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定义为高收入群体,那么,部分工薪阶层也将成为个税重点调节对象。尤其是北上广深,年收入过12万元的职工较为普遍,如果全国一刀切以“12万”为分界线,这些城市中等收入者就会被动变成高收入者并承担相应税负。

  其次是从征管环节入手。中国社科院今年5月发表的蓝皮书指出,许多高收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非常低,大多数高收入纳税人甚至不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何以如此?原因是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样化,甚至不领工资,而个税却变成了“工资税”。可见,个税的征管方式、征管制度都有问题。

  据悉,对高收入者今后要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这是值得期待的,因为将对工资外的其他收入分类征收、加强征管。但让人忧虑的是,部分高收入者能否如实申报自己收入,各地税务部门是否有能力监督高收入者多样化、隐蔽化的收入?对违反个税法的高收入者能否严格依法追责?

  其三,即使个税今后重点调节高收入人群也要坚守公平底线。尽管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税负是应有之义,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是,必须要让高收入人群感受到个税公平,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想着去偷逃税或者去移民,才愿意做守法的纳税人,为我国税收做出贡献。

  要让高收入人群感受到个税公平,一者,扣税要公平,扣税时要兼顾纳税人的各种家庭负担,即重点调节高收入人群需要以家庭为单位来征个税;二者,征管要公平,避免个别人偷逃税产生的不公平感;三者,使用要公平,即在税收使用上要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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