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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工资入账依据的问题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最新或2022(历届)年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能适用于营业税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季节工、临时工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凭季节工、临时工签字的工资单及扣税凭证等资料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与季节工、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季节工、临时工不属于企业聘用的员工。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如何判定公司支付的临时工费用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问1:我公司因最近业务量加大,用了临时工,请问临时工的工资怎么处理?税法上有什么规定?
问2:我公司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工期一般较短,有时只有三天到五天,我们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到底算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
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资讯、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时取得的所得。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2、因此,如果实务工作中,短期内聘请的临时工,是个人因能提供某种服务而与企业发生的关系,且没有连续的劳动关系,也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作为支付的劳务报酬处理。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如果企业较长时间段内雇佣的临时工,签订了一定时间段的劳动协议,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制度处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