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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旷工的行为,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
很多公司都有扣工资的规定,员工对此呲之以鼻,可是没有办法,毕竟是给他人打工,必须遵守。下面一个案例是旷工了一天就扣月工资。
因公司项目搁浅,前景渺茫,员工吴先生提出辞职。然而其却因社会保险转移、工资等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律师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为吴先生办理离职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一次性支付其离职工资。”由此,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侵权事实:项目搁浅员工想辞职单位横加阻拦
吴先生今年25岁,大学毕业,农村户口,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科技公司做计算机设计工作,在2011年与该公司签有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吴先生介绍,他刚进入公司时,可谓满怀希望。因为当时领导告诉员工,国家一部级单位,正在与公司洽谈一项投资巨大的工程合作项目,只要大家同心协力,各负其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合作就能成功,到时员工的工资待遇将产生巨变。“那时,公司员工人人努力工作,可谁也没想到,后来项目泡汤了。”
在向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阐述劳动争议事实和理由时,吴先生说,今年元月中旬,公司突然召集全体员工开会,宣布说,洽谈没成功,那家单位已决定不与公司合作实施工程项目了,目前公司也没有其他项目可做,希望大家自己考虑前途。
吴先生称,当时大家谁都没有想到这种结果,另外以前每月月初就发放的饭费补助170元,也没发。“我打电话问会计为什么不发?会计说,饭费补助是公司福利,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
第二天, 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不同意,吴先生只得继续工作。又过了几天,吴先生向公司明确表示,他干到1月31日,坚决离开公司。然而到了1月底,当吴先生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仍遭到拒绝。但此后吴先生便请了病假,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谈起自己“病倒”原因,吴先生说,1月31日快下班时,公司领导突然带来两个人找到他,要求他让这两个人和他一起工作,帮助他们熟悉吴先生所编制完成的电脑程序,进入工作状态,而吴先生所编制完成的电脑程序,就是为公司与那家单位合作项目而设计,并且已交给了公司。而这两个人,就是那家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
吴先生说,“当晚我一夜都没睡觉,有种被骗的感觉,第二天就真的发烧一病不起,我原想在北京找个稳定的工作,而这家公司让我失去了信心。”
2月15日,身体恢复后的吴先生来到公司,要求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然而公司却始终借口让“等消息”来托词,阻拦他离去。无奈,吴先生来到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案例剖析:旷工一日被扣月工资 不合法律规定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调解时,吴先生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办理离职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支付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份整月工资及饭费补助共计6000元。
而公司方则指出,因1月份吴先生有一天旷工,工资因此扣除,此外1月份吴先生因未完成工作定额,按规定工资应扣除一半。
经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律师耐心调解,吴先生与公司最终达成协议:“双方劳动合同自2月1日解除,公司方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1日前为吴先生开具离职证明、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转移手续,并一次性支付吴先生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份工资3000元。”
同时,针对此案中的旷工扣工资问题,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李松臣律师分析认为,旷工扣款,应按照单位的奖惩制度执行,一般情况下,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但单位也可进行惩罚性扣款,但最高不超过三倍日工资。不过,如果职工旷工超过三天,单位就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于本案中的饭费补贴问题,李律师认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约定发放;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应按单位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发放;如果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约定,那么饭费补贴作为员工的福利待遇,如果有,就应该所有员工标准一样,不能分三六九等。
专家说法:维权也需核算成本 不能得不偿失
在这起劳动纠纷中,吴先生要求公司为其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1月份整月工资及饭费补助共计6000元。但为什么吴先生同意调解,而放弃3000元的诉求?
当然,吴先生完全有不同意调解,要求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是结果会怎样?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他的诉讼请求完全获得支持;二是诉讼请求部分获支持,档案转移,获工资3000元。不过吴先生最终档案成功转移,工资拿到手,也许需要等上很长时间。因为按照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案子由一审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一审判决后一方不服,案子转到中级法院二审,审限为3个月。二审判决生效后,单位拒不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而这段时间,也许几个月,也许几年,因为与标的额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执行案相比,几千元的执行案件,很难成为限期必须执结的案件,法院人手少,案件多,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吴先生选择调解,也许工资少拿了点,但他的档案能及时转走,使他能够迅速摆脱因劳动争议给他带来的烦恼,重新找一个更适合他的工作。而更重要的是,如果他坚持要6000元,那么他就会在以后的申请执行过程中,不断去法院开庭、收集证据等,其所付出的价值,将大大超过3000元。
通过本案,专家提示劳动者,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时,一定要勇敢维权,但也要核算成本。因为打官司并不是维权的唯一渠道,比如工会调解也不失一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