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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不同类别适用地区最低工资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
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1月起执行。
[涨多少]
工资收入年增1500元—2160元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广西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是一类适用地区,最低工资从820元提高到1000元;二类适用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从710元提高到870元;三类适用地区各县级市,从635元提高到780元;四类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从565元提高到690元。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6元、5.5元、5元、4.5元相应提高到8.5元、7.5元、6.5元、6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这也就意味着全区职工每年的工资收入又增加了1500元—2160元不等。
获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每月1000元,刚来南宁打工不久的小陈心里乐开了花。小陈在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由于是新手,对业务还不熟,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每月底薪820元,提成另计。
“在南宁生活,出门就花钱,现在虽然底薪涨到1000元并不算多,但至少我的话费和公交车费有着落了。”小陈笑着说,一年也可以增加2000多元的收入呢!
[为啥涨]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一次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继2008年、2010年之后的又一次两年期调整。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规定》同时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此次调整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综合考虑近期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研究确定的。
据介绍,这次调整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也是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需注意]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或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