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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发布了全省各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牡丹江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700元/月调整到1050元/月,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小时调整到9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除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050元/月外,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元/小时;林口县、东宁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小时。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95年我省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经是第八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加点工资。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支付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者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根据情节要求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