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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记者从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市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沈抚新城)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同时还上调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说,此次调整是辽宁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9次调整,第8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1050元,抚顺县920元,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为900元; 第8次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9.8元,三县为8.6元。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