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卓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时间:12-2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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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希望你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城镇卓制度加强对卓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卓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卓问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卓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卓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个人卓资金。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缴存范围】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卓公积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卓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第四条【资金权属及运作】 职工个人缴存的卓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卓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卓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提取使用】 卓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取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存贷利率】 卓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随基准利率调整具体利率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征求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政策制定及监督】 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卓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卓公积金政策并对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卓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卓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 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卓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二)确定卓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提阮度;

  (三)审批卓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议卓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批卓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卓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七)审议卓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卓公积金。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卓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职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卓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卓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卓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卓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卓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卓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公布卓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拟订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卓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卓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账户管理1】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卓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卓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卓公积金账户。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卓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卓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账户管理2】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卓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账户管理3】 单位招用职工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卓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卓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卓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十八条【缴存额计算】 职工个人缴存的卓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卓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卓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卓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卓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卓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缴存基数】 卓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卓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

  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卓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卓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卓公积金汇缴到卓公积金专户内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卓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缴存要求】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卓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缴存卓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利率计息】 卓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卓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缴存凭证】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卓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卓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卓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在部门预算的人员经费中列支;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或者费用等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卓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卓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卓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卓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卓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卓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卓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卓公积金账户。

 ←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卓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卓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卓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卓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申请】 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卓公积金。手续齐全的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卓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卓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时可以向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卓公积金贷款。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卓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九条【贷款担保】 缴存职工申请卓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资金保值增值】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卓公积金个人卓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卓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卓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卓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卓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卓公积金个人卓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增值收益】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卓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卓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提取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卓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管理费用】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卓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并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制度和监管】 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卓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卓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卓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卓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卓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监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公布卓公积金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卓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卓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财政、管委会、人大监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卓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监督1】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卓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足额缴存卓公积金。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措施】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卓公积金缴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审计;

  (五)通过社保、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核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等数据。

  相关部门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监督2】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卓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四十二条【保密义务】 卓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三条【信息查询】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卓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卓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卓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单位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卓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奉。

  第四十五条【单位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卓公积金的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奉。

  违法行为在两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卓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管委会法律责任】 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1】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立卓公积金专户的;

  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卓公积金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卓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委托招标确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卓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未建立职工卓公积金明细账的;

  未为缴存卓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卓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融资的;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八条【泄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卓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卓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挪用资金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卓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卓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卓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单位法律责任3】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奉。

  第五十一条【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卓公积金或者获得卓公积金贷款的由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卓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奉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奉并取消缴存职工5卓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2】 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卓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 卓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月 日起施行。2002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卓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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