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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扬州市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希望你认真阅读!
关于扬州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扬人社〔〕323号
扬财社〔〕137号
市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费率为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6%。费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11月18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规〔〕2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有关规定现对全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驻宁的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示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水平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自6月1日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
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6月1日前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公)伤职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含配置辅助器具费)可由用人单位凭原始工(公)伤认定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
七、20033月27日原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6月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尚未按照工(公)伤保障相关政策处理且现仍在编的可以自6月1日起1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其工伤确认及工伤待遇项目标准参照发生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省委省政府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的重要任务也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切实保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权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