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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希望你认真阅读!
温公积金〔〕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卓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卓公积金条例根据温州市卓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卓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卓公积金提取的实施。
第三条 温州市卓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卓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温州市卓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管理范围内卓公积金提取实施的管理和具体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温州市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等三家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本市卓公积金提取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卓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卓公积金的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而引起的卓消费贷款的;
(三)因无房租赁卓自住支付房租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如提染人卓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卓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而引起的卓消费贷款如提染人卓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卓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卓自住支付房租如提染人卓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卓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卓公积金的提取,
(一)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连续失业两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七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丧失继续缴存卓公积金条件的在单位办妥卓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销户)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卓公积金的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卓公积金制度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上第(五)、第(八)项所述情形可由提取人申请卓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人仅限于出国、出境定居职工指定的受托人以及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三章 提取时限
第b50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未办理个人卓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而引起的卓消费贷款的须在偿还卓消费贷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因无房租赁卓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在上述特殊困难情形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
第四章 提阮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卓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自住卓所支出的房款总额或修、建工程费用总额。
职工购买自住卓的房款总额或修、建自住卓的工程费用总额是指按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所确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金额即以申请材料显示的房款总额或修、建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职工夫妻双方所有权份额计算的金额;如申请材料上未注明产权人各自份额的按照房屋所有权共有人数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而引起的卓消费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的卓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偿还的卓消费贷款本息总额。其中当期的计算期限最长为一超出部分不予提取下同。
第十四条 职工因无房租赁卓自住支付房租的本人及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累计提取的卓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且不得超过按规定面积标准乘以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的提阮。
计算卓公积金提取金额的卓建筑面积按每户90 平方米或人均30 平方米以下进行控制租金标准按当地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核准提取卓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连续失业两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累计提取的卓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需要资助的金额。
第十六条 职工因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时予以结清本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为便于提阮度的计算和控制原则上须先提取职工本人卓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方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提取卓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卓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卓公积金联名卡;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卓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提取。
1、购买自住卓16a0的提取。
(1)购买自?手卓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卓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卓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卓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卓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卓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5)拆迁户回购自撞置卓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上(2)、(3)、(4)、(5)所列的自住卓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参照购买自?手卓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
2、建造自住卓的提取。提供建造自住卓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翻建自住卓的提取。提供翻建自住卓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大修自住卓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卓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大修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书。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而引起的卓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卓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卓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卓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卓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卓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还款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按期偿还卓消费贷款的提取。
(1)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卓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本息偿还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的卓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卓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无房租赁卓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金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和家庭其他成员身份证明以及出租方的居卓屋出租登记证明。租赁卓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四)离休、退休的提取。提供离休、退休审批表或批准文件等证明。提取时如身份证明显示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可免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六)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两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经职工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取。提供出国、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因出国、出境定居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构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范围内重新就业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证明。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卓公积金制度的提取。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注明迁出(入)户口的户口簿。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需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提取人系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证明。
(十三)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提供特困职工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十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诊疗证明书、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报告。
第二十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或提取人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时限等规定的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携带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卓公积金。
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卓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提取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如职工所在单位不予审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见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时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无特殊情况或不需另行调查的可即时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 提冉式
第二十七条 提取的卓公积金由管理机构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除提取卓公积金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卓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管理机构采取内部转帐的方式进行外其他情形的提取原则上统一转账至职工本人卓公积金联名卡或职工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