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时间:10-03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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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希望你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奉。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解,关于留用察看人员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奉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初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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