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时间:09-24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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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希望你认真阅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限和龄限定

  (一)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限不得超过10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龄计算均截止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限满15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最新或2022(历届)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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