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11-14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最新或2022(历届)年,希望你认真阅读!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怖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