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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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希望你认真阅读!

  加班工资计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此除因加班工资计算繁琐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长期缺乏统一规范性意见予以明确亦是其中重要之因。从目前现有规定看上海地区审判实务中可以援用的涉及加班工资计算 基数的规范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法律层面规范即劳动法第 44 条。根据该条款加班工资计算基 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55 条对劳动法第 44 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解释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又阐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是地方性规章即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依据该二条款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3)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 工资的70%确定。

  审判实践中因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而就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之确定引发了 诸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之规定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月工资的 70%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 约定必须满足不低于最低工资、不低于岗位工资两个条件否则约定不合理统一按照月工资的 70%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也就是应以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工资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该以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作为标准而不是按月工资的 70%予以确定。

  经综合考量审判实践中加班工资争议之主要类型我们认为在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规范性意见之前可暂先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 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

 〓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 常出勤工资的 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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