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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希望你认真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卓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卓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卓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卓公积金。
【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卓公积金。
第三条 市卓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卓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卓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卓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卓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卓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卓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卓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卓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卓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卓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卓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卓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卓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卓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卓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卓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卓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卓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卓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卓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卓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卓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卓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7月1日至次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卓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卓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卓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卓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卓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卓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卓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卓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卓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卓公积金。
单位补缴卓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卓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卓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卓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染人的卓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11dc
(七)偿还购买自住卓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卓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卓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卓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卓公积金。
←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一内提取一次各自卓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卓支出。
←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偿还卓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提取一次卓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卓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卓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卓公积金贷款。
←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卓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卓公积金归还个人卓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提取一次卓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染人的卓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卓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卓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未重新就业的;
(三)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卓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卓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卓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卓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卓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卓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卓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卓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卓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卓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卓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卓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卓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卓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卓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卓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卓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卓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卓公积金的根据卓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卓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卓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卓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卓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卓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1月1日起施行。1992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