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工资待遇发放标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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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工资待遇发放标准(详解),希望你认真阅读!

  内容提示,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是多少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下面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起实行1985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10月、19915月、19923月、19927月、199210月、199310月、19977月、200110月、2003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2005每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权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卓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卓租金的不得享受卓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的标准执行。

  10.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干部中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且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秀;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政府安置前军队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干部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批程序,

  军队离休干部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矢案从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

  军队离休干部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干部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

  从2005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干部6度。安置地政府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干部10元退休干部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从19985月1日起194910月1日—1953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放生活费的范围

 ↑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干部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中央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

  2.离休干部特需费,每月42元。特需经费按月计领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不得发给个人。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以跨年度使用。

  3.福利费,按基本离退休费用的2.5%提取由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为活动室和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文化体育用品的费用;召开离退休干部小型座谈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的费用;经组织批准参加学习和参观考察的费用离退休干部参加文化比赛活动的差旅费;其他福利费用∩以跨年度使用。

  四、优待抚恤

  200410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一)一次性抚恤

  1.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放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抚养人);(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离退休后直接增加的离退休费;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以及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离退休干部的地区类别工资、护龄、教龄津贴也计算在内。

  (二)特别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1988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凡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由其生前所在单位为其遗属发放相应特别抚恤金。

  1.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

  (1)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

  (2)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并作出显著成绩者;

  (3)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

  2.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标准

 〈发放特别抚恤金的条件顺序依次划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为15000元、二等为12000元、三等为10000元。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三)丧葬费

  军队离休干部丧葬费从19898月1日起兵团职以下干部是12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计发丧葬费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从199310月起退休干部丧葬费标准为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休费。退休志愿兵按照现役志愿兵的规定执行。

  丧葬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办理丧事费用除单位出车、送花圈外其他费用从丧葬费中支出办理完丧事后剩余丧葬费发给遗属经费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四)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离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退休干部的基数为基本退休费、地区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从第7个月起领取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发放从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列支。

  此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从20041月1日起执行。

  五、探亲待遇

  从20041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一次改为每两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

  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一)、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自20051月1日起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

  离休干部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军队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

  1.自20051月1日起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权期抚恤金后参照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享受当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领权期抚恤金后服务管理机构参照离休干部遗属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2.军队退休干部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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