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解读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退休费的政策

时间:09-29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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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解读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退休费的政策,希望你认真阅读!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离休干部工资待遇怎么样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卓、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卓、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7月7日到1942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1月1日到1945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卓、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1)[86]卫人字第158号文件即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费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均从1986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2)[88]教计字105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新[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 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10月以后离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10月1 日开始实行。

  (3)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的规定;国发[1989]83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即1937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7月7日至1942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1月1日至1945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9月3日至1949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二是对1957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按照规定解决了离休费偏低问题的即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三是离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照工资普调规定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1989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对1957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1985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关于离休人员普调工资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凡是在1985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8月24日期间离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19888月25日至19899月30日期间离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费也可按照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离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l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发离休费凡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4)国发[1991]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了1985工资制度改革的从19921月1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每工作一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休、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19921月1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一元的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龄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人员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龄时的工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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