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时间:12-27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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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就事业单位而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包括从事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科研机构、测绘部门等生产的图书、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各种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事业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事业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从事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3、进口货物。事业单位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进口各种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 (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即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事业单位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事业单位兼有货物销售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而且这两类经营项目通常是分开进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事业单位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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