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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2月15日发布并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职工的年休假工资标准有如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由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纳入工资统发。
2.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职工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