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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日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推行。
据了解,《通知》要求,日照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充分考虑干部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要积极研究推动年休假计划的落实措施,全面推行“A、B角”工作制度,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定期公布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同时,《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涵盖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台帐,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要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经过2次调休后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方可认定为符合“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可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附: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