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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考面试中,考生拿到材料后,要充分利用阅读时间和所给材料,但不要为材料所束缚。对于材料的处理和运用,材料题面试与申论考试有一定相似之处。稳扎稳打做好基础题型的答题练习是答好一切问题的基础,基础扎得牢,再加上一定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有意识培养,无论面试题型如何变化,都是不可怕的。
下面提供一种答题思路:
1.阅读材料阶段
(1)拿到材料以后,要排除干扰以最快的速度阅读材料。一边专心观看,一边思考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2)在阅读材料时,注意筛选与归纳,抓取重要信息,概括材料的主题,以及每一段的大意。如果规则允许,可以将其书写在纸面上,以提高即时记忆的效率。
(3)按照所涉及话题的定义,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产生的影响等事理发展顺序,进行理解和记忆,力争在短时间内,在头脑中对事物产生一个总体的印象。
2.答题阶段
(1)听清问题
尤其要抓住“题眼”,是要求“怎么看”还是“怎么做”,题中设定的身份是什么,具体的场景是什么,是要求我们提出大方案还是落实小环节等等。
引申材料
如果能够结合材料答题就结合材料答题。材料的最大作用是为答题提供了一些素材,其中的一些题目需要引用材料中的某些内容。
发散材料
材料可以提炼出主题来,考生需对此主题下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依托材料进行发散式的答题。特别是针对当前社会热点材料进行的结构化面试,考生要了解一些社会热点。
超越材料
题目虽依附材料设置,但回答问题时并不是完全依靠材料,回答每类题目的思路还是跟结构化面试的基本题型一致。当题目与材料的结合并不是很紧密时,千万不要为材料所“束缚”,一旦联系不上材料就要迅速调整思路,避免卡壳,努力答好题目。
规范作用VS强制作用
在法理学法的作用部分,其中规范作用根据法发生作用的对象不同分为规范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在考试中,考生很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我们知道规范作用的对象是本人或者自己的行为,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对象很难在题目中找出正确答案。
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 )。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中公解析:很多考生在做这道题目的时候,当他们看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这个词的时候,很快就选择D选项。在法律中,这两个作用很多考生一直搞不清楚。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法律为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在指引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而在强制作用的定义中,核心词汇是制裁、惩罚违法行为,两个概念中的核心词汇才是这两种作用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规范作用中,考察的题目里一定会有一个法律规定来为我们指引,基本的表述方式是:《XX法》XX条规定……,张三可以(应当)……。而在强制作用中,为了体现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在题目中的一般会这样表述:张三……,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逮捕(起诉、判决)…….。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从题目的表述来判定。
地方性法规VS规章
在法理学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两个法律规范,考生很容易搞混淆。其实,如何分清这两个概念,我们还从概念中的关键词去判断。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根据定义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而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因此这两个词后的区分点就落到了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区分上。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的各部位及组成部分和地方政府。权力机关指的则是人大及常委会,而政府则是当地政府,至于地方是哪些地方,完全一样(省级和市级)。
中公教育中公讲师希望这两个法律难点的详解能给复习公共基础知识的考生一点帮助,在短时间内积累更多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