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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民工就必须给他们上工伤保险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实行职工实名制,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等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者有津贴和护理费
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直至本人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
《试行办法》规定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元/月,二级为156元/月,三级为132元/月,四级为108元/月。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为168元/月,二级为144元/月,三级为120元/月,四级为96元/月。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为156元/月,二级为132元/月,三级为108元/月,四级为84元/月。
死者供养亲属领抚恤金
对于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按月支付,直至亲属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除了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可以根据农民工死亡时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抚恤金数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为:配偶、父母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65周岁以上至70周岁之间的计算120个月;70周岁以上的计算60个月;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
由于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单位为节省开支有可能不为农民工参保。对此,所涉及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