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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实施首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上班族对于工伤的认定条件等细节并不清楚,而目前我省也尚未出现“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申请工伤”的案例。对此,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提醒,在司法解释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事故,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事故责任和证据是关键。职工一旦在“两个合理”内不幸发生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以报警等方式保留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其中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提醒,认定工伤有一个前提,就是一定是非本人责任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是工伤保险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职工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省人社厅相关人士提醒,只有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才能获得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的待遇。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后,可在1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据悉,工伤高发领域为机械制造、煤矿等行业,目前我省每年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4.8万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