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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都纳入工伤范围。
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并且给人带来心理创伤。最高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员工的上下班路线,可以是单位和居住地的“两点一线”,也可以是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往返;上下班时间也不再有硬性规定,只要理由正当,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道看父母,接送妻子、子女放学,甚至顺路买菜,都可以被囊括在内,如果遭遇意外,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充分彰显法律的人性化和温情。
不过,在对劳动者关怀新规实行时,我们也要看到另一面,即对用工单位的压力增加。长期以来,某些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很不重视,甚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关系,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没遇到职工出事就觉得万事大吉,若一旦出事就推诿扯皮。不可否认这种情况一直存在,且在中小企业中更甚。
职工生命和安全第一,企业必须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是只有“要求”,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惩罚措施虽然有,可是力度还不够大。反观国外,尤其是工业发达国家,这方面的规定却很完善,比如在德国,没有完善的工伤保险的企业不仅不能够开工,并且是犯法行为。有鉴于此,我们能否修改和制定这方面的法律,任何企业、任何单位必须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就不能开工,或者可以直接对企业主采取措施。
工伤新规虽好,但要让好政策落地还需打好“制度补丁”,别让新规又成“镜中花”,与监管、企业“联动”,这样,法律才有执行力。就此说,我们需要这样的强制性保险来护航。这对职工、企业都有好处:职工,若遭遇意外,有一定的赔偿金做补偿;对于企业,虽然需要企业掏出一部分钱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是若出现工伤事故,有第三方赔付与企业共同分担,更是对企业良性发展的护卫。由此说,我们需要这样的“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