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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马鞍山正式生效。
马鞍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制度完善、待遇保障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都作出相应规定,有不少亮点。比如,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提出,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48小时内上报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转外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对于转外治疗费用借用问题,《办法》明确,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按规定转出统筹地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按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转往外地就医的,提供经办机构的转诊批准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县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更便捷
从便民角度考虑,《办法》新增了“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分别报送三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三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这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将及时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会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据了解,目前,马鞍山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