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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据最新或2022(历届)年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最新消息: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公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调整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实行。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共同赔偿项目:
名 称
内 容
赔付主体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 注
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30条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因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淄博地区每天12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单位同意的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淄博地区每天20元,住宿费原则5天,每天15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因工伤到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单位负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内 容赔付主体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备 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
伤残五级、六级:
名称内 容赔付主体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备 注
残疾赔偿金(五级、六级)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赔偿金。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由工伤保险一次赔付,其他待遇见五级、六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项。
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方法同一级至四级伤残。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两项补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医疗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淄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为4680元。
就业补助金: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称内 容赔付主体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备 注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
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七级:13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医疗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月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月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因工伤死亡的赔偿:
名称内 容赔付主体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备 注
丧葬费死亡的丧葬补助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6163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为31195元)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供养亲属津贴发放给职工因工伤死亡前,以该职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津贴。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以及儿童在此标准上增加10%,所有亲属津贴之和不能超过其个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停止工伤待遇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山东省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的工伤赔偿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2、五至十级,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注: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扩展阅读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