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宝鸡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时间:11-15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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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等,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如下是太阳教育网网小编整理的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最新或2022(历届)年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最新或2022(历届)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调整标准,结合基金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制定具体调整方案印发实施,同时,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最新或2022(历届)年6月20日

扩展阅读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5号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

  (四)、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1号)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最新或2022(历届)年)。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六)、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最新或2022(历届)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

  (七)、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九)、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起实施。咸阳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省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75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了做好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咸工伤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06号)。

  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根据《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20号)精神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实施层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市属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均在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区)属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在所属县(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咸阳市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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