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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第四十一条: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简单而言,也就是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本人工资计算,但上海市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定了一个保底标准,也就是说根据你的本人工资计算出来和特别规定的保底的数额比较,哪个数额高就按哪个赔偿。
保底标准:
一级:3896×24=93504元;
二级:3896×22=85712元;
三级:3896×20=77920元;
四级:3896×18=70128元;
五级:3896×16=62336元;
六级:3896×14=54544元;
七级:3896×12=46752元;
八级:3896×10=38960元;
九级:3896×8=31168元;
十级:3896×6=23376元。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6级伤残: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18×5939=106902元
六级:15×5939=89085元
七级:12×5939=71268元
八级:9×5939=53451元
九级:6×5939=35634元
十级:3×5969=17817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18×5939=106902元
六级:15×5939=89085元
七级:12×5939=71268元
八级:9×5939=53451元
九级:6×5939=35634元
十级:3×5969=17817元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工伤死亡丧葬费:6×5939=35634元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2×5939=11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