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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21号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河北省社保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要求,为确保新《条例》在廊坊市范围内顺利实施,现就如何执行新《条例》中的修改意见做出如下规范,请各县(市、区)经办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
一、如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享受条件:2011年1月1日以后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受伤职工达到五至十级伤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待遇标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暂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实施办法》修订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3、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2)用人单位提供参保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提供已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证明材料;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于解除劳动关系次月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用人单位提前为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按终止年月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待遇。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到工伤职工本人。
二、如何支付伙食补助、交通补助
职工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过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用时一并拨付到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
1、职工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
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2、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或返回当天的市内交通补贴,住院期间不发放交通补贴);
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提供车票);
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实报实销(提供车票),乘卧铺须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飞机: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当天未能住院,需要住宿等待期间的食宿费用(提供住宿票据):
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