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包头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或2022(历届)标准,工伤死亡条例(全文)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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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包头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工伤死亡条例(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包头市企业老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企业老工伤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自治区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已足额缴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以我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我市2003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劳社发【2007】24号)、《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1】78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企业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或更换工伤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如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内劳社办字【2008】109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丧葬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6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待遇。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原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妥善解决。

  六、享受待遇时间。老工伤人员从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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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最新或2022(历届)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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