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淄博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或2022(历届)标准,工伤死亡条例(全文)

时间:09-25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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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淄博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最新或2022(历届)年-最新或2022(历届)年,工伤死亡条例(全文)》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山东省淄博市工伤职业病非因工死亡赔偿依据及赔偿明细

  一 一、工伤的定义与范围: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下列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 二、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认定的部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的工伤认定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除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索要)外;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十五天之内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

  五、工伤待遇

  (一)、一般性规定:1、职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下同)

  2、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其费用视同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支付3、职工住院期间,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治疗期间自活不能自理职工需要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提供护理费。

  5、职工经医院提议、经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职工的标准由所在单位支付。

  6、职工因工伤治疗需要脱离岗位的,在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直至职工伤愈出院或是评定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十二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十二个月(即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家属还应当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一般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1、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一人的5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两人的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3人以上的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因工伤致残的职工还应享受下列待遇职工定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的程度,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由工伤基金支付有关费用。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由工伤基金支付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14个月

  ⑵、这一部分待遇根据是否保留劳动关系可以分两种情况:

  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有选择的主动权),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的为20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个月,加起来为55个月;6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加起来为48个月。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7级合计为41个月,8级为34个月,9级为27个月,10级为20个月。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相关规定

  (一)、工伤与侵权竟合;当工伤与人身侵害(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暴力殴打、刑事犯罪等)发生竟合(既是工伤,也是人身侵害),应当首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优先适用人身侵害赔偿(其标准比工伤待遇要高),人身侵害者没有赔偿能力、所得到的赔偿达不到工伤待遇标准时,由工伤基金补足。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二)、职工失踪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当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三)、工伤和非工伤区别对待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雇佣和帮工的损害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非法用人单位的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指在无营养执照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其非法用工导致职工“工伤”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以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赔偿为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基数的12倍;国级伤残为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基数的2倍;十给伤残为基数的1倍。

  七、职工疾病医疗待遇及非因工死亡补偿项目及明细

  (一)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16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17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18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 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二)、职工因病、非工死亡后:

  1、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相关阅读: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 5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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