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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标准
1、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武汉市住院期间现行伙食补助为15元/日。
3、异地工伤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医保中心或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报销外地住院前3日内发生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报销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不含火车软卧票、飞机票)。
4、康复治疗费
工伤康复所需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支付范围的,全额支付。
5、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器具。辅助器具在湖北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之内配置。
6、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受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月享受。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
7、工亡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配偶: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注:多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8、伤残待遇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级本人工资×90%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本人工资×85%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本人工资×80%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本人工资×75%本人工资×21个月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级本人工资×7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本人工资×60%(企业支付)本人工资×16个月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级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9、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办理条件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武汉工伤伤残鉴定依据条件及补偿标准(一至十级)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报销所需材料:工伤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共2份);(单位办理)
2、《工伤待遇支付账户登记表》;(单位办理)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与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一张,银行卡个人业务凭证副联原件;
4、诊断书、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
5、门诊费用:门诊票据、处方(处方与票据须一一对应)。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待遇审核结果。
办理地点: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
武汉市社保局电话、地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