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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管理,有效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工伤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单位要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日内(节假日顺延)填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于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尚需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职工被派到国外或者到港、澳、台工作,发生工伤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抢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到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以上三款未按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依据门诊、住院病历记载,对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受伤原因书写错误和原始票据丢失等情况而出现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应服从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符合出院指征后,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不办理出院手续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疗人员进行会诊。会诊认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通知工伤职工出院。对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县级(二级甲等)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填写《东营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备案表》向用人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的,遵循“先市内后市外”、 “转上不转下”的原则,转诊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需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报《东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转到转诊医院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要凭医学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东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经同意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按规定办理的,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工伤职工符合工伤康复要求的,按照《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45号)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康复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康复确认,同意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康复鉴定书》,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东营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通知书》,凭本人身份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有计划的工伤康复治疗,发生的有关工伤康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到外地进行工伤康复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到转往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超出《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规定的康复期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后,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通知书》,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配置确认,并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持《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排,按《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鲁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7号)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按照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39号)文件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九、参保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东营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伤残待遇。
医疗终结后已做出伤残等级,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费用(旧伤复发的除外)。
十、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药品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或职业病所需的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参照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执行,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植入介入性材料、一次性材料等)的,使用国内普及型产品(含在国内生产的中外合资型医用卫生材料),并在病历中提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用材料合格证书复印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使用进口产品材料并提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用材料合格证书复印件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
将普通挂号费、诊查费等工伤治疗所必需的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全员足额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前,职工已因工死亡(含视同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
十三、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经审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恢复支付其工伤待遇。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