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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治疗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伤情稳定后,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二)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三)工伤医疗终结期,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粤劳社[2006]155号)执行。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
三、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要提交的材料
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治愈或医疗期满后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鉴定后,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
3、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每次门诊处方;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8、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9、办理残退须交1寸相片1张。
(二)办理工亡待遇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和《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死亡通知书》;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门诊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及其他检验、检查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6、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7、涉及刑事、民事案件须提交相关材料;
8、被供养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被供养人的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10、被供养人1寸相片1张。
四、年度审核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否则停止支付相关待遇。
五、每月10日前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当月办理,用人单位20日后可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核发科(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清单。月底款项到达申报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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