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最新或2022(历届)盐城市工伤保险条例,盐城市工伤鉴定等级赔偿标准

时间:09-27编辑:佚名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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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的互济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文[2010]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苏政办发[2010]117号)精神,现就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级调剂”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流程标准化的目标要求,逐步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制度。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筹集和使用规模,并留有部分积累。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实行市级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管理。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数执行。
    (2)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参保单位按照行业类别确定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幅度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后,报经市人社部门统一编制全市收支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征收基金及时纳入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管理。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年初应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列入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按季征收,市、县(市、区)每季度前15日内按上季度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10%上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管理办法》附后。
    (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市、县(市、区)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市、县(市、区)工伤认定及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支付项目。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
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统一信息系统。加快全市工伤保险统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伤保险登记、征缴、基金管理、待遇结算和调整、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四、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并按季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及时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及时核拨工伤保险调剂基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调剂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项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及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业务,办理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管理和基金稽核;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行,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工作;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等。 


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调剂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根据《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中关于实行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的意见,特制定《盐城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筹集
    市级统筹实施之初,各县(市、区)在2011年7月1日前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上解50万元作为市级统筹调剂准备金。以后每年各县(市、区)均按上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向市级上解工伤调剂金,实际征缴额低于市下达指标的,以指标数为基数进行上解。
    每年的7月1日前,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上解数及时将调剂金款项解缴至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二、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单独统筹的市(县、区)可以享受市级调剂金补助。
    (二)调剂条件
    凡属于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调剂范围内的市(县、区)必须同时完成以下考核指标:
    1、确保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待遇按时足额结算支付;
    2、确保完成市下达的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指标;
    3、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进行征缴;
    4、按照省医保中心的要求对参保单位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5、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指标;
    6、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会计制度规定;
    7、实行工伤储备金制度;
    8、无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
    9、按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
    具体考核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后下达。
    (三)调剂办法
    1、当年上解的市级调剂金,其中总额的50%左右用于当年调剂,50%左右作为基金积累。若遇工伤保险支付高峰或突发事件的年份,当年上缴的市级调剂金可全部用于弥补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必要时可动用历年积累的市级调剂金。
    2、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当年基金收不抵支时,缺口部分由工伤储备金、历年结余基金、市级调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进行弥补。
    3、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弥补,首先由县级储备金进行全额弥补,县级储备金不足以弥补,仍有缺口的,由县级结余与市级调剂按比例进行弥补,具体比例为由县级承担剩余缺口的60%,市级调剂承担40%;县级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
遇重特大事故,由市级调剂、基金结余、地方财政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摊。
    4、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实行按季预拨、考核结算办法进行拨付。
    5、年度终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按比例进行扣减(各项指标各占10%,其余10%用于保底补助),扣减金额在下一年度拨付调剂金时予以抵扣。
    (四)奖惩办法
    1、对当年全面完成各项指标且上解的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年增长超过10%的地区,对超出部分给予一次性市级调剂金奖励。
    2、各县(市、区)上解的调剂金,每年由市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奖励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以及重大活动安排。
    3、对获得市奖励调剂的地区,地方政府可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用于业务工作的开展。
    4、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骗取市级调剂金补助的,责令地方立即纠正,收回骗取的市级调剂金,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调剂金。
    5、市级调剂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级调剂金奖励部分全部用于充实工伤保险基金。对挤占挪用市级调剂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三、工伤保险调剂金结余资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调基金结余资金专户存储于市财政局社保费专户,由市社保中心提请定期存款增值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其他
    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的使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按照本办法提出调剂金指标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各地收到市拨付的调剂金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各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按期做好对帐工作,确保调剂金项目帐实相符。
    本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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