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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江苏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月 | 年龄 | |||||
等级 | 20周岁以下 | 20-30周岁 | 30-40周岁 | 40-50周岁 | 50-55周岁 | 55-60周岁 |
五级 | 36 | 30 | 24 | 18 | 12 | 6 |
六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七级 | 24 | 20 | 16 | 12 | 8 | 4 |
八级 | 18 | 15 | 12 | 9 | 6 | 3 |
九级 | 12 | 10 | 8 | 6 | 4 | 2 |
十级 | 6 | 5 | 4 | 3 | 2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