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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0]483号
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单位和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
要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研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重点宣传人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同时,还要与工伤医疗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提出要求。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六、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新《条例》提及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拿等标准,由各省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为统一参照体系,规范执行标准,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贯彻落实,经研究,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l87号)重新修订前,对上述各项待遇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关于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O%再除以30天计算。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准除以30天计算。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备注一:本文系陈剑峰律师从网络转载,自我学习和供网友查阅和学习之用。
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最新或2022(历届)年8月从腾铭所调入常鸿所)资深律师,国内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北京市丰台区十大突出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燕赵都市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举案说法》节目重要嘉宾。
北京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执业十余年来,作为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十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一级工伤伤残: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公司注销逃责任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工亡: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工亡: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8级工伤伤残: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陈剑峰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陈剑峰律师,9万元拿到了。
5、一级工伤伤残: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陈剑峰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一级工伤伤残:2009年12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7级工伤伤残:2008年,辽宁省沈阳市的杜先生在北京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出差,在工作中不慎被重物砸伤,致右脚脚踝部多处骨折、内固定手术,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和杜先生本人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单位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杜先生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杜先生在此单位工作10年,单位未给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就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问题,杜先生和单位协商未果,遂慕名聘请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没有经过打官司,最后通过调解,单位赔偿工伤待遇以及社会保险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本案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4月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
8、7级工伤伤残:2009年10月,四川省江油市的陈先生,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左眼无视力、仅有光感,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7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7-8万元,陈先生无法接受,遂慕名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3月31日来北京找陈剑峰律师代理。陈剑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出差到山西榆次出事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17万元,矿方只同意赔偿13万元的基调。不得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5月8日在榆次区仲裁委李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在双方争议的17万元和13万元基础上折中,最后以15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当场煤矿一方就将15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陈先生。对于此案结果,陈先生感到十分满意。
9、5级工伤伤残:201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任女士,在单位上班工伤导致5级伤残。和单位之间因赔偿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吉林省的赔偿基数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赔偿的(包括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任女士的工资数额1000余元,仲裁裁决单位赔偿给任女士共计10万余元。任女士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实际上仲裁裁决问题不大,关键是她的工资太低,导致赔偿数额过低),最新或2022(历届)年9月某日,她专程从长春坐火车到北京慕名找陈剑峰律师帮其打官司。在陈剑峰律师的指导、帮助和努力下,任女士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6万元的赔偿,比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多出了将近6万元。任女士对此很满意,立即从当地法院撤诉了。
10、工亡: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包括大型央企)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陈剑峰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