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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发生意外,先赔付了工伤保险,职保会的意外保障计划还能办理么?
解答:两者并不冲突,在获得工伤赔付后,仍能申请意外互助保障金。
根据市职保会关于“意外伤害”和“意外伤残”的规定: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如果被保障人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如果被保障人身故前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