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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称,一审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从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所作判决有违公正。一审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作为判决依据,认定导致陶明严重受伤的“原因是第二起交通事故”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得知陶明在第一起负全部责任的事故中已经受伤,之所以发生第二起事故,也与第一起事故中其醉酒行为有着不可分的关联性。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该起事故中仅是复核部门,并非事故处理部门,更不是医疗机构,根本无法确认“被上诉人身体并无大碍,导致其严重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武栋驾驶小型轿车碰撞所致”。
人社局还称,一审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立法含义及基本精神。该条规定已直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外,而并不区分醉酒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认为由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才不能认定工伤,将会对工伤认定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现实中要判定醉酒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困难,将会导致许多不应当认定工伤的醉酒行为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做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也将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南京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陶明在该起事故中,虽然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遭遇车祸时自己本身无责任,也就是说并非是自己醉酒导致其遭受重伤,是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其受伤,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陶明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15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条款并未说明醉酒导致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而是规定只要有醉酒情形的就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所以应维持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经过激烈讨论,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南京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人社局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陶明醉酒下班车祸受伤为工伤。目前,陶明正在申请伤残鉴定,将根据伤残等级申请具体赔偿金额。
体现立法精髓
防止滥用工伤认定排除事由
终审判决后,网友议论纷纷,审理该案的法官回答了公众关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醉酒状态不属于工伤,不少司法判例也没有将醉酒认定为工伤,南京中院为什么认定陶明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