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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办法》确定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据悉,该制度属国内首创。
新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解读:“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唐世月介绍,湖南将争取在今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供参照。
亮点3
确定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
一次性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背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新规:《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解读:“《办法》征求意见阶段,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事务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便把握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其中部分得到采纳。”唐世月介绍,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职工“两金”标准相衔接,结合湖南实际,《办法》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使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湖南可执行的标准。
亮点4
调整省、市储备金集中比例
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案例:李某在湖南某市一家煤矿打工。2011年8月,李某在一次事故中因伤致残,该煤矿出了5万元医疗费后,便以没钱为由不肯再出钱。李某和该煤矿打了一年的官司,最终官司赢了,但是拿不到数十万元赔偿金,因为该煤矿已濒临倒闭,根本没钱支付。
新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解由3%调整为5%。
解读:工伤保险储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唐世月表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