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有31所副部级高校

时间:12-24编辑:佚名 高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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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8)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目前,清华、北大、人大等31所部属高校由于校长、党委书记被明确为副部长级,所以被习惯称为“副部级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为“副大军区级大学”,其余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则有相应的厅局级“称号”。

  清华大学资料图

  【管理】

  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教育行政部门该如何依法行政?《意见》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不得作出减损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负面清单制度也将引入教育领域,《意见》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政府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范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办学】

  建立高校自主评聘机制

  管办评分离后,学校要如何办学?《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新机制。

  高校职员制度改革也被要求深化,《意见》要求,加快职业发展、工资待遇等配套政策建设,鼓励行政人员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在制定学校章程方面,《意见》允许同一学区内的中小学制定联合章程。

  【评价】

  扩大社会组织参与评价

  谁来进行教育评价?

  《意见》除对学校自我评价、教育督导提出要求外,还提出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并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

  对于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

  只有评价,没有反馈也不行。《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学校对评价意见的反应机制,对评价中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

  焦点1

  什么是学校行政级别?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介绍,学校行政级别,来源于先前的管理模式中,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纳入同政府机关一样的行政级别序列。如学校领导按照厅级官员任命和管理、享受厅级官员待遇,校内职能部门主管就按照处级官员任命和管理、享受处级待遇,这所学校就成为“厅级学校”。

  目前,清华、北大、人大等31所部属高校由于校长、党委书记被明确为副部长级,所以被习惯称为“副部级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为“副大军区级大学”,其余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则有相应的厅局级“称号”。

  焦点2

  为何要取消行政级别?

  王烽认为,行政级别的存在,把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定位成一种从属关系,限制了学校独立行使自主权的空间。而且,把学校校长当作行政和党务领导管理,不能体现学校的特点和要求。用行政管理方式和规则“管学”,会让学校充斥衙门作风。

  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认为,有的高校因此形成了臃肿、庞杂的内部行政力量。

  一名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厅级干部认为,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后,可让政府和高校之间保持距离,增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让高校学术地位更能得到尊重。

焦点3

  取消有无时间表?

  熊丙奇认为,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以往雷声大,雨点小。到现在为止,没有一所大学行政级别取消”,他举例,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在时任校长朱清时明确希望“去行政化”的情况下,仍由深圳市委组织部出面,为学校公选局级副校长。

  王烽也未听说相关时间表,但他透露,一些地方已有尝试。最早的是山东潍坊,在本世纪初就开始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的改革,“后来一些中小学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过程中也在尝试,不过,尚未听说高校有改革的想法和实践。”

  焦点4

  如何推进取消级别?

  王烽认为,这些年推进缓慢的原因部分在于社会上,特别是当事单位对取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项涉及多个部门、关联多项制度的改革,当前还缺乏更高层次的统筹推进。

  他认为,要想实质性推进,要在组织部门、编制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人事管理部门之上建立强而有力、推动专项改革的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建立学校校长遴选制度,推进校长职业化。

  熊丙奇还建议,通过建立新的高校筹款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赖政府拨款的局面,这样也可在取消行政级别后,让高校领导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经济基础。

以下是全文: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最新或2022(历届)年]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最新或2022(历届)年)》,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教育活力,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是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逐步理顺,但政府管理教育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还不充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必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以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为核心任务,加快健全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为前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开拓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到最新或2022(历届)年,基本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3.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依法明晰政府、学校、社会权责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教育治理结构。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促进,解决当前问题和着眼长远相衔接,加强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坚持放管结合。既要解决政府越权越位问题,把该放的权坚决下放,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逐项查看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有力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和衔接缝隙,把该管的管住管好。

  坚持有序推进。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实际,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高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推进依法行政,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4.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教育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以下简称“三评一查”),大幅减少总量。确需开展的“三评一查”事项,要在年初编制目录并进行公示。各地应结合实际,提出“三评一查”的缩减比例。探索开展“三评一查”归口管理制度。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依据,不得随意进入学校进行检查。政府不得法外设定管理教育的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学校、教师、学生等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5.推行清单管理方式。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6.加快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建设。系统梳理我国教育标准建设情况,出台国家教育标准体系框架。规范标准发布程序,出台国家教育标准审定办法,健全教育标准制定和审查机制,提高教育标准的权威性、适切性,形成具有国际视野、富有中国特色的分层、分类教育标准体系。

  7.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充分发挥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及其他各类教育智库的作用,完善教育决策的智力支持系统。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听取意见等方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对重大教育决策的意见建议。加快建设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教育决策等提供全面、权威的数据支撑。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8.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执法体系,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督促学校强化依法办学意识,健全高校和中小学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9.加强和完善政府服务机制。科学编制教育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完善规划的实施机制,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约束力。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的规定,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生均拨款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创新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方式,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在决策咨询、学校管理、提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学位、师资培训、特殊人群服务、教育质量和办学绩效评价等领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出来,形成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10.加大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教育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绩效评估体系,重点针对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益、行政成本等开展评估,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做好内部评估的同时,要主动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深入、客观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教育职责的、超越或者滥用教育行政职权的、违反法定教育行政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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