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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