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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财会法规、学校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特点,负责拟订学校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细则和具体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学校会计应当事先收集、提供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的有关资料,并参与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审核、分析、监督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主动会同有关人员对学校重大项目进行成本预算、编制项目成本计划,提供有关的成本资料。合理地供应资金,并监督节约使用,检查资金使用的效果,以促进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四、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的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经费收支进行核算。具体负责编制学校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其他核算工作。
五、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收支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有权拒付,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六、根据政策规定,遵守各项收入制度,积极组织有关收入。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正确、合理安排和管理好各项预算外资金。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及时正确的登记固定资产,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实固定资产帐目。
八、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算帐、记帐、报帐、用帐和预决算的编制等具体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依据、帐表准确及时,情况真实可靠。
九、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和核算的方法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实行会计电算化。
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及时做好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十二、凡属会计制单的支付款项,应先根据会计制度及学校规定,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才可给出纳支付。
十三、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经济收支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及时处理工作。
十四、主动进行财会资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十五、完成总务主任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