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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一)发放对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年限的比例发放。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2.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服役期满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从选改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3.进藏服役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上述相对应的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发放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占50%的比例承担。每年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发放金额。
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人员: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二)安置原则。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将省、市两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在各区进行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岗位。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中央直属、省属在厦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市属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数量,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市编制部门负责提供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工勤岗位,每年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15%的岗位数,这些岗位优先安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50%的岗位。市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其它市属机关(各开发区)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
各区提供的安置工作岗位应确保本区所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至少一人一岗。
各单位要将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在每年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后,15天内上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安置程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安置数量和安置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召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情况,将省、市两级提供岗位统筹调配下达给各区。各区根据市统筹调配和本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制定安置工作计划,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选岗安置工作。岗位选定后,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并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五)安置时限。每年安置任务一般自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到后的6个月内完成。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30天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安置资格,不得重新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人户)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退出现役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年底。
(六)安置责任。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和不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税费优惠。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相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录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时间通常在退伍报到时进行报名。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要求实施教育资助。
(三)招考照顾。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一)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复学手续;不复学的,由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后参加各类考试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征集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执行。
(二)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一)军龄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三)转移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各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责任分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考核工作;检查各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接收的退役士兵和户籍在本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报名工作,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发放手续,协调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勤岗位;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监察部门负责退役士兵选择就业岗位的监督监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农林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提供安置退役士兵的岗位,并协调督促落实安置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工作;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职业教育、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政策衔接。对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3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最新或2022(历届)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36号)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入伍时本市实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对象推荐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即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我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