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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审定的预算,由学院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开支;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凡我院工会会员,均须依法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由财务处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拨交院工会。
(二)行政拨交经费。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所划拨的经费,上缴上级工会后所返还的50%。
(三)学院为支持工会开展大型活动和专项工作加拨的补助经费。
(四)其它收入。包括上级奖励、创收、赞助、银行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全院性的工会活动,包括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组织参观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等费用;
2、工会干部关心教职工的走访慰问等费用;
3、组织教职工社团及组织教职工代表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文娱会演等费用;
4、建设“教工之家”费用;
5、组织新会员培训和工会干部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等费用;
6、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等费用;
7、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费用;
8、院工会日常办公开支等费用;
9、接待上级工会、兄弟院校来宾及对外交往等费用;
10、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以上经费数额开支较大时,均需申报具体费用开支情况,提交院工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报销办法。经费报销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四川警察学院经费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院工会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院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