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三包法关于退机的规定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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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已经有五六年了,但是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秘书长周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大多数消费者还不十分清楚手机"三包"规定细则,无法真正利用手机"三包"规定的相关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手机"三包"规定实施以来,有关手机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仍居高不下。分析原因,一是一些手机确实存在着产品质量问题;二是各地手机维修者对故障判定随意性大;三是伪冒机仍有商家销售;四是多数消费者对手机"三包"规定不了解。

  为了解决消费者购买手机以及接受售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周明认为消费者有必要详细了解手机"三包"规定。

  ●换机

  周明强调指出,15天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换机。两次维修后,第三次出现质量故障,消费者可换机。手机"三包"中规定的两次维修后第三次出现质量问题换新机,并没有要求是同一故障或同一部件,不同的质量问题出现三次换新机。手机厂商没有维修机构,不能及时修理,消费者也可换机。换机时应换新机,消费者可查询串号和进网证号;换机时当手机后盖和电池为一体的,应手机主机和电池一起更换;换机时经营者不得以磨损包装等问题刁难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换机后手机三包规定重新计算,应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退机

  周明强调,7天之内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退机;符合换机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手机,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手机的,销售者应免费退机;符合换机条件,但销售者柜台暂时无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双方可协商换机时间,若无法就换机时间达成一致,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退机;退机时要连同电池等配件一并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折旧费,不得以磨损包装等借口刁难消费者。

  周明强调,除存在故障争议,销售者不得要求消费者到生产者设定的维修点先进行检测,再退换机。销售者制定15天内有问题一律先到生产者检测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告示,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

  退机过程中,厂商违规收取折旧费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周明强调,只有当符合换机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手机,消费者不愿意换机而要求退机时才产生折旧费问题,其他的退机一律不得收取折旧费。符合换机条件如果因经营者原因不能换,消费者可以退机,经营者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手机软件的质量问题,周明指出,当手机软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存在瑕疵会造成死机、功能失效等故障,通过软件换版、升级、重新录入等软件维修算一次故障维修记录,两次维修后,第三次换新机。不是因为故障,生产者为产品增加功能、服务而主动为消费者进行软件换版、升级不应视为故障记录。

  周明指出,手机产品说明书应明示手机电池的待机时间。待机是指手机在接入网络后的待机。手机电池应标注生产日期。当手机电池在"三包"期内,消费者明显感觉使用时间不足,可找经营者调换,经营者应通过仪器测试,证明电池容量满足标称值的80%,不满足予与调换,没有仪器测量则予与调换,不得推诿无理拒绝。手机说明书中明示的功能出现性能故障都属于质量缺陷,都在手机"三包"规定的范围;移动运营商优惠销售和赠送的手机都适用手机"三包"规定,根据"谁销售谁负责 "的原则运营商负责为消费者解决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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