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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工程质量,切实地提高工程承发包的透明度。克服建设工程承发包私下交易、暗箱操作,规避政府监督管理的弊病,更有效地遏制腐败,加快我镇的经济建设步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凡属镇行政区域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均由“盘陀镇招投标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政府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也应按有关公开、公平、公示的要求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3天);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投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截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5、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第十条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可在镇招投标中心统一地点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送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证的,应当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及镇招投标中心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组成(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由镇招投标中心,从各行政村、各部门物色的相关人员的专业人员名单中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或抽签的方式),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的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当日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但所有资料不得退还,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
1、不按规定进行招标。
2、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以及自行确定中标人。
3、泄密及串标。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4、行贿。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5、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6、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者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7、不订立或者不履行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无故不签订或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8、在招标活动中进行部门、地区封锁或违反规定,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9、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参照闽文有关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附则
本规定招标人是指凡列入镇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委托招投标中心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做为项目招标人。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村(居)的集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各行政村(居)自行做为项目招标人,接受镇招投标中心管理、指导和监督。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和个私企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盘陀镇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