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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不包括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价值的,其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价值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货币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100㎡以下的(含本数),按1000元/户·月补偿;超过100㎡的(不含本数),按10元/㎡·月·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800元/户·月。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临时安置费按1.5倍支付;超过1年的,按2倍支付。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搬迁补偿费标准
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12元/平方米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过渡安置补偿的,支付两倍搬迁补偿费。
征收商业、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按残值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五、住宅或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或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有经营现状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现状用途评估值的70%补偿。
住改非房屋按现状用途评估补偿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奖励。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一)提前搬迁奖:根据协议签订及腾房让地时间,分时段、分档次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10%,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或重病困难家庭的,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困难的情形区分三个等级给予搬迁补助:A级2万元,B级1.5万元,C级1万元。补助按申请、核实、公示、复核、发放五个程序进行。
(二)低保住房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60㎡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补足60㎡。在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的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三)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永定、武陵源区)行政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房或者购买商品住房的(含违法房屋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购房补助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年之内。购房补助凭房屋被征收拆迁人已备案的补偿协议(补助协议)、网签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商直接结算。